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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企业发展的有关普惠政策


一、 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减按10%的税率纳税。
三、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四、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产地销产品经审核后,减免生产环节增值税。对1996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已享受地产地销优惠政策企业,1997年以后搬迁到宝安、龙岗区的,经审核后可继续享受减免。
六、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对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
七、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比例返还。
八、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1-10%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一般企业为1%,大中型企业为1.5%,高新企业为3-5%,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为10%(只限高新企业)。技术开发费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九、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据实列入当年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扣。
十一、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定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加速30-50%。
十二、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换代。
十三、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在综合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技术进步状况的基础上,可按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提取折旧。
十四、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
十五、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限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十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可达35%。
十七、凡在深圳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办理深圳市常住户口。
十八、企业成立两年、注册资本50万、年纳税20万以上,可在市劳动局申请招调工计划立户。
十九、企业可按市住宅局规定,以企业名义申请微利房。
二十、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以上,有生产设备、生产场所和可供出口商品,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二十一、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二、特区内企业项目建设所需的物质、设备和生产所需的燃料(国家不能免税的商品除外)免征部分进口和进口环节增值税(97年免80%、98年免60%、逐年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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