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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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列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入股,可注册为高新技术企业:
1、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内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
2、获得“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认定证书的高新技术成果。
(二)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独资设立外资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国有企业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个。 3、非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① 科技开发性的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② 科技生产性的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③ 综合性技术开发生产(含销售)的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万元;
④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万元,募集设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万元;
⑤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一百万元。
2、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其占注册资本的股本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
4、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其占注册资本的股本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四)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合同。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公司章程、合同应当就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原则、数额、比例及转让登记事宜等作出规定。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法定要求的内部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允许在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外商独资企业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形式中间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须有符合法定用途的生产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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