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登记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深圳市注册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内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设立企业,其注册登记适用本规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允许在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例如:“深圳市 X X电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也可不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例如:“深圳市X X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积极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专用权,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与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号。
三、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技术成果的作价入股比例。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企业的,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投资各方最终确认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原则及数额、比例等须记入公司章程。
四、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二年有效期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换发正常有效期营业执照。
超过缴付期限注册资本仍不能到位的,可按减资程序申请减资登记。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应按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六、非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受股东须有一方为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的限制。
七、允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自身持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所在单位同意也可允许上述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八、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允许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奖励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完成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奖励比例给获奖人办理出资或股份登记。
九、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十、允许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兴办内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所占内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允许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的服务工作。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受理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执照。
十三、“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举办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交易会现场设点,就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进行咨询,发放登记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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