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和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深府[1999]171号),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不再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
(一)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
出资各方应当将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宜记入公司章程。 (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三)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应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经全体股东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提供担保证明的,可免予评估。
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的门槛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一般首期出资总额(含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期出资总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10%,其余出资可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缴付。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按认缴期限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注册资本缴足后换发正常有效期的营业执照。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注册资本的,企业应依其设立时承诺书中的承诺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小型科技开发类企业,经上市公司或园区管理机构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免予验资。其注册资本应在3年内缴足。工商部门先核发3年有效期营业执照并在执照中注明实缴资本额,注册资本缴足后换发正常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缴足注册资本的,企业应依其设立时承诺书中的承诺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不限制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项目跨两个以上行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变现行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的模式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项目外,不再核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内写明以下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可自主选择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实行并联审批,即由工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工商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核准登记注册,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突破高新技术企业在股东条件方面的限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不受股东须有一方为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的限制。
(二)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允许其将不超过成果作价金额20%的部分奖励给为完成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工商部门依据高新技术成果所有人出具的有关文件为获奖人办理股东出资或股份的登记注册。
(四)允许内资企业以其净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产业,不受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五)允许国内自然人、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作为出资人与外国投资者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共同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高新技术企业。
(六)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的中国护照申办内资企业,也可凭其国外居留证件申办外商投资企业。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本缴足后,可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
(八)外国投资者以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出资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以下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五、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允许在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也可不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场地证明材料,由园区管理机构出具住所证明或意见即可;有条件的可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办公共秘书公司,将公共秘书的办公室作为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
设立生产型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使用办公场所先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工商部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登记申请,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于申请材料齐全后3日内决定是否核发执照。
六、本规定适用范围
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注册适用本规定。
以国内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和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登记问题的规定
(1999年6月20日公布 1999年10月15日修订)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深圳市注册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内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获得“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认定证书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设立企业,其注册登记适用本规定。
二、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名称允许在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例如:“深圳市X X电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也可不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例如:“深圳市X X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积极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专用权,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与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号。
三、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技术成果的作价入股比例。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企业的,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投资各方最终确认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原则及数额、比例等须记入公司章程。
四、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部分不得超过首期出资额的百分之五十。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二年有效期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换发正常有效期营业执照。
超过缴付期限注册资本仍不能到位的,可按减资程序申请减资登记。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应按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六、非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受股东须有一方为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的限制。
七、允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自身持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所在单位同意也可允许上述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八、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允许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奖励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完成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奖励比例给获奖人办理出资或股份登记。
九、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不足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十、允许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兴办内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所占内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允许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的服务工作。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受理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执照。
十三、“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举办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交易会现场设点,就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进行咨询,发放登记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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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补充说明
一、公司在制订章程时,除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载明的事项外,另须明确下列内容:
(一)技术成果出资标的: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技术成果出资标的”,包括作为出资的专利权的名称、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日期、专利号、有效期限,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名称、软件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二)技术成果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
(三)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义务”,是指为使技术成果顺利地转让、为公司所消化、掌握、实施,技术出资方应当完成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供样品、进行技术辅导和培训等一切必要的工作
(五)验收期限和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应当仅涉及技术成果的技术内容及其传授、实施过程,一般应当包括由技术出资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内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也可以由技术出资方提供实施该技术成果的专用设备、特殊原材料及其它特殊生产条件
技术出资方有关技术成果实施后经济效益或成本指标的预测和分析,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视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
(六)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出资的,公司存续期间技术出资方能否向第三方再转让该技术成果的限定事宜;
(七)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二、验资报告中须同时附下列文件:
(一)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内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文件,或者“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的成交项目“认定证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高新技术成果协商作价文件或者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高新技术成果评估报告认可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高新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的确认;
②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及入股比例的确定;
③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转让登记事宜作出规定。
深圳市工商局199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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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出了新的规定。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科发政字[1997]326号)及其《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提高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审查认定的工作效率,简化办文程序,根据科学技术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审查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和国科发政字[1999]351号),属于由科技部出具审查认定的意见,科技部授权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以司函的形式函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审查后不属于高新技术的,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函形式通知企业。
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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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5日降低后注册收费标准
(内、外资相同)
●公司(非公司法人)注册时按注册资本(资金)收取注册登记费,注册资本(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注册资本增加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收费,标准同上。其他变更每次收费100元;
●分支机构(门店、工厂)设立注册登记收费300元,变更100元;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按管理费累计的5%收取;
●外国(地区)港、澳、台公司(企业)驻深办事机构注册费为600元,变更费300元;
●三来一补,注册费24元;
●补发执照收费50元,副本收费10元;
(除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费收取港币外,其他均收取人民币,注销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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