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1、 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2 元以上;
3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4 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
小规模企业:
1 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2 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3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4 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
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
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1) 会计核算健全;
(2) 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3) 准;
(4)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二、申请
1、纳税人向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
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连同如下资料呈交申报管理科的文书受理窗口:
(1) 营来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 法人代表、办税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
(3) 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4) );
(5) 银行帐号证明;
(6)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7) 应同(8) 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9) 出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10) 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
事进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11) 实际纳税及销售预测的相关资料;
(12) 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上述证件资料的原件和经签章的复印件。
2、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申请转正
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十日内,必须申请转正,应向
所属的区(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认定书》,并同以下资料同时呈报申报管理科:
(1) 工商营业执照(复(2) 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3) 印件);
(4) 公司有关合同(5) 、章程、协议书;
(6) 银行帐户证明;
(7) 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8) );
(9) 分支机构申请的,(10) 应同(11) 时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12) 口企业、盐业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从事
进出口业务或盐业批发业务的证明材料;
(13) 年度财务报表;
(14) 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办税员证复(15) 印件;
(16) 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设置和核算方法说明书;
(10)实际销售额、实际纳税情况。
区(分)局、基层分局的申请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接到纳税人
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给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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