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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认识上的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二免三减”)。这一政策是目前纳税人受益最广泛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它政策性比较强,致使许多税务执法人员和广大纳税人在这一政策的具体认识和实际操作上仍然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外资企业才能享受二免三减
有人认为只有外资企业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但在深圳经济特区,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早在198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明确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是说在特区内,不论内资还是外资,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二:生产性企业才能享受二免三减
2000年9月,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就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以比照生产性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三:只要是生产性企业就可以享受二免三减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有从事生产经营这一项内容的,这类企业按规定不能享受二免三减;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没有从事生产经营的,而是既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也不能享受二免三减;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同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生产经营的收入达不到企业年度全部收入的50%的,也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误区四:获利年度是第一个盈利年度
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的开始时间是从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起,但这里的“获利年度”并不一定是企业的第一个盈利年度。

误区五:改变经营范围的免税年从变更后计算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又非生产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的,只能享受该年度的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在五年前已经获利,那么五年后在变为生产性企业,同样不能在享受二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六:减免税期间发生亏损的可以顺延减免税优惠
企业一旦确定获利年度,减免期就已经确定。如果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因发生亏损而使该企业未能享受该年度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顺延减免税期。

误区七:技术开发企业不能享受二免三减
符合一定条件的技术开发企业同样可以享受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

误区八:企业合并(分立)后可以重新享受二免三减
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原企业已不存在,新组建或分离后的企业分别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对此种情形下的新办企业不能享受二免三减,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计算减免期。

误区九: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就可以享受二免三减
目前税务机关对二免三减的优惠政策管理基本分两步: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对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里含“生产项目”的均予以批准可以享受二免三减,这对企业来讲仅仅是获得了一种免税资格,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

误区十:经营期就是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
税法规定享受二免三减的企业实际经营期必须在十年以上,但这十年并不能简单地以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企业仍可能还处于筹办期,致使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期大打折扣;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停业,停业的时间也应从实际经营其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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