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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创业板发行人在申请上市后持续遵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主要要求(这些要求并不代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所有要求)。
(1) 申请上市时须达到的主要要求
1、基本上市资格:
·公司须于下列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中国内地,香港,百幕
达及开曼群岛;
·公司必须有突出的主营业务,即把不相干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上市;
·公司在上市前的24个月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
·公司必须委任保荐人,以协助它的上市申请,审阅所有有关的文件及确保公司作出适当的披露。
2、业务披露要求
公司必须披露以下内容:
·其上市前12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
·其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清楚说明公司在每项主要业务活动中的业务方向及目标。
3、财务方面的要求
·没有最低盈利要求;
·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盈利预测;
·申报会计师须提供公司上市前至少两年的财务报告。
4、公司运作的要求
·委任董事,而该董事须具备适宜担任一家上市公司董事的经验及诚信,并能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委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聘任一名全职和资格会计师来监督财务,会计及内部监控的事宜;
·指定一名执行董事为监察主任,以促使公司及其董事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查年度,季度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监控程序。
5、首次招股的规则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至少港币3000万元及构成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5%(但若公司欲发售少于其发行股本的25%的股份,则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而该百分比须提升至最高25%来满足额外的公众需求);
·公司可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招股机制;
·公司在招股时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包销;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公众股东,公司在上市时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须由至少100名人士持有。
6、其他规则
·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层股东及控股股东如拥有任何与上市公司业务竞争的业务,便须全面披露该等业务;
·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并能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即管理层股东)有两年的销售股限制期,而其他持有公司股权5%或以上但并没有直接影响公司管理层的股东(即高持股量股东),则有半年的售股限制期;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
(2)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持续责任
1、信息披露
·季度及半年业绩报告(两者皆不须经过审核)须于有关期间结
束后的45天内公布;
·在上市后两年内,发行人每半年要把其在上市文件中已列明业
务目标及其后的发展进度作一比较。
2、须予公布的交易
·公司必须在进行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交易时,知会联交所及作适当的披露;
·须予公布的交易包括“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反收购”,“股份交易”及“关联交易”。
3、持续聘用保荐人
发行人在上市亦须继续聘用保荐人为期两年,保荐人须以顾问身份协助发行人持续遵守上市规则;
六、与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公司条例》
香港《证券条例》
香港《保障投资者条例》
香港《证券(披露权益)条例》
香港《股份购回原则》
(2) 发行与交易管理方面
《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监管合作备忘录》
(3) 公司章程方面
《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函》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海外上市部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函时间的函》
(4) 外汇管理方面
《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结算、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5) 财务会计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企业财务通则》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项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投资》、《收入》、《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非货币性交易》
《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关于香港上市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等问题的通知》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审计准则》
香港《标准会计实务说明》
(6) 税收管理方面
《关于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籍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
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
(7) 土地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8) 国有资产与股权方面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产权力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国有资产折股等问题的复函》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转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节 香港创业板上市前准备工作
企业作为一个专门从事某一产业的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要进行发行上市这一复杂而艰巨的工程,实现筹集资金的目标,需要完成很多具体和细致的工作,为了顺利取得成功,必须十分重视企业内参与这一工作的关键成员的组成。发行上市是一项专业化及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首先企业的最高决策者须予以高度重视,从资源上和机制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于这项劳动强度大、知识和经验要求高的工作,企业上市小组的成员已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实际能力,专业方面挑选企业内财务运作的骨干力量,最好配以公司一分管副总经理作全面负责,组成企业自身的上市工作小组。
无论具体情况如何,这是一个最基本和初步的工作。
上市工作小组全权负责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负责与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财务顾问和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国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委的联络,是公司面对上市过程有关参与各方的窗口,在公司招股上市工作完成以后,实际上,公司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联系的内容会发生改变,但是公司仍然会与这些中介机构发生关系,而且会增加一个新的关系内容,即公司与新增公众股东间的关系。所以当初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和相应机构的设置仍应保留,以便处理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在上市申报的全过程,上市工作小组都将担当相当重要的角色,其表现对于相关中介机构顺利开展工作是具有关键作用的。
以下从财务会计问题、中介机构的选定、企业重组等方面就上市前的工作作简单的说明。
1、 财务会计问题的处理
根据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企业在筹备上市时需提供12个月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香港会计公会制定的《标准会计实务说明》要求编制的会计师报表、12个月的经营业绩及资产负责表。此外,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亦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1) 企业面临的财务问题
对内地企业来说,一般将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问题:
1、会计制度的差别
境内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将面临最主要的会计问题可能是境内
境外会计制度的差别。我国现有众多企业尚未执行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往往是依旧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会计制度或乡镇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在许多处理原则上与香港会计制度及国际会计准则有较大差距,诸如存货变现损失、坏帐准备及收入确认等,因此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会与以国内准则编制的结果及企业的期望有较大的差距。在此,内地拟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申报时需要分别提交以内地和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的审计报告,并附以两者的差别说明。
2、业务目标的制定
企业在筹备上市的过程中应关注自身的企业发展战略,尤其是上市后2年内的具体业务目标,发展方向是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的关键所在。会计师在企业目标作出具体的未来业务运作预测及现金流量预测,以检验企业业务方向及目标的合理性。
3、企业估值
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估值,主要着眼于“高增长”和“市场潜力”。虽然不少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时是一个商业概念,但也应该有财务资料,例如营业额、开支情况、资产状况、商业模式、收入增长过往的和预期的营业额,以及盈利的增长率等。以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为例,评估的重点不是科技,而是将科技所依托的商业模式是否能取得成功,要看该公司的商业计划是否合理,对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变数的应对手段是否充足等。
(2) 需注意的一般会计问题
1、12个月活跃业务记录和财务盈利要求
在紧接上市文件日期12个月的期间内,申请人必须积极专注于经
营一种主营业务。申请人在此业务活跃期间内处于大致相同的管理层和所有者之下。创业板的设立旨在吸引新兴的高增长的公司,因此申请人须证明拥有实质性的、突出的及有巨大潜力的业务。
2、会计师报告
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刊发前至少12个月的综合业务运作情况;
·申请人最近经审核帐目结算日的资产及负债;
·自申请人最近经审核帐目的结算日后所收购、同意收购或建议收购的任何业务附属公司在上市文件刊发前12个月的业绩和在结算日的资产及负债;
·任何储备的变动;
·申报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的详情;
·自申报期结束后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如属新申请人,其最近期申报的财政期间,不得早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6个月。财务会计方面还须遵循下列要求。
会计师报告内所申报的经营业绩及资产和负债表,须遵照经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说明》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而编制。发行人须持续地应用其中一种准则,而不得无故从一准则改变为另一准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要求申请人编制盈利预测。但是如果申请人编制此等预测,则一般须向联交所提交预测备忘录。
每名发行人必须确保在任何时间均聘用一名全职人士,负责协助企业有关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的工作。该名人士必须是合资格会计师及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或属会会员,或是获公会认可豁免会员资格考试的类似会计师团体的会员。
每名发行人必须成立一个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需审阅发行人的年报、中报及季度报告的草稿,及向发行人的董事会提供建议及意见。
在上市后,发行人必须在财政期间结束后3个月内刊发年报及45天内刊发中报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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